6月28日,江苏苏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 " 条例 ")。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四十三条,在妇女就业保障和劳动保护、文化教育权益保障、人身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
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指出,《苏州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后,通过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共征集到了482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和部分采纳了351条。
就妇女的政治参与,条例从女性人大代表比例、女性领导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表彰劳动模范,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劳动模范中女性所占比例应当相应提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评选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鼓励单位对获得 " 三八红旗手 " 等荣誉称号的妇女给予奖励。
为促进女性创业就业,条例明确了政府、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相关职责,规定政府组织或者补贴的创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应当保障妇女占适当的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参加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岗位需求;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女性参与文化产业发展。
关于假期和工资福利待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明确了哺乳假的起算点,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满后,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并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居家远程办公、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十八条创制性地规定了男职工可以申请育婴假,充分体现了抚育孩子是父母双方共同责任的理念。条例明确,女方产假期满,家庭照护一周岁以内婴儿确有困难的,经男方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婴假。育婴假时长、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单位约定。
就社会普遍关注的性侵案件办理、救助和防止性骚扰等事项,条例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明确,询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并尽量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条例还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站式救助中心",为遭受性侵的女性被害人提供救助服务。
此外,条例根据社会征集意见和代表意见,针对无独立生活能力、无自理能力,同行异性家属之间的如厕照料需求,增加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的规定。条例还规定"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变用途或者无故停止向社会公众开放",使得母乳哺育设施的维护管理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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