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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学生与教师外出时溺亡 校方:涉事教师前一天被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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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12:0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苏新东方烹饪学校的4名学生和老师一同驱车到淮安盱眙下河游泳,其中,一名学生不幸溺亡。事后学生家属向学校讨要说法,校方负责人表示,涉事老师在意外发生的前一天已经被开除了。


                                                                  23岁独生子突然离世,家长一时难以接受

  8月25号,记者来到溺亡学生小黄(化名)的家中,多位亲戚和邻里都前来表达慰问。独生子在23岁的“黄金年龄”突然离世,让小黄的母亲一时难以接受,连着几日都躺在病榻上。小黄的父亲在南京和盱眙之间来回奔波了数趟,眼里布满了血丝。意外发生一周,笼罩在这个家庭上空的愁云一直没有散去。

  小黄的父亲回忆说,儿子是2018年到江苏新东方烹饪学校的西点专业学习的,按计划今年毕业,前一年的成绩单上,老师给出的评语是“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小黄成绩单上的评语是“认真刻苦、成绩优秀”

  8月19号当天早上,小黄像往常一样去学校前,还贴心地给父母点了一份早餐外卖。没想到,当天下午接到了儿子溺亡的噩耗:“三点半左右民警打电话给我,第一个第二个电话我都不相信,最后拿的派出所的座机打的。得知这个消息,我立马向盱眙那边赶。”

  小黄的父亲表示,到达盱眙后,当地警方向他描述大致的事发经过。8月19号上午,学校一位马老师带着包括小黄在内的4名学生,一行5人驱车前往盱眙。午后,几个人来到盱眙天泉湖附近的一处水塘钓鱼游泳,小黄和两名同伴下水后发生危险,其余两人被救起,小黄不幸溺亡。

  下水溺亡学生不会游泳,家属希望得知事情原委

  对此,小黄的家属马女士提出疑问,在学校上课期间,4名学生为何会被老师带出校园?另外,小黄从小到大都不会游泳,又怎么会到池塘的深水区涉险:“我姨弟不会游泳,包括笔录都记载了老师喊了三次学生才肯下去,按道理的话他肯定是在池塘的边上,为什么会到中游去溺水了呢?”


资料图:学生在盱眙天泉湖附近的池塘游泳时不幸溺亡

  事故发生后,小黄的家长认为校方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于是几次来到学校讨要说法,但并未得到校方负责人正面回应。家属呼吁说:“我们现在就是希望,相关的老师和学生能够出来。为什么要在上课期间带过去?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的经过还原能够和我们说清楚。然后我们希望学校能够诚恳一点给我们解决问题,不要再推卸责任了。”

  校方回应:事发当天学生处于放假状态,同行老师前一天被开除

  对于这起意外事故,学校方面是如何回应的?记者随后联系了江苏新东方烹饪学校的负责人高校长。他表示,8月16号至8月31号是学校安排的高温假期,8月19号小黄发生意外的当天,学生处于放假的状态。

  此外,高校长还出示了一份通知,表明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等原因,校务会决定给予马老师开除处理。落款时间为8月18号,恰巧是事故发生的前一天。因此高校长认为,在开车带着4名学生外出时,马老师已经不属于学校的教职工,校方对于此次事故没有责任:“学校没有什么责任。就是说从人道主义,对于这个家庭的同情,我们学校可以尽一些相对应的义务,学校肯定会全力配合公安机关来进行调查”。

  校方通知显示,涉事老师在事发前一天已被开除

  已经被学校开除的马老师,为何还能带着几名学生离开校园出游?高校长认为,根据另外几名同行学生的说法,当天马老师带他们去淮安盱眙,是为了探望另一位已经离职的许老师。这种情况属于朋友之间的邀约,不在学校的管理工作范围内,校方对于几人的出游并不知情。他还表示,今后将加强监管,坚决防止此类意外再次发生。

  律师观点:判断出游是否属职务行为,若是个人行为学校无需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蔡安民律师认为,监管责任的判定,首先要看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学校是否履行了应有的注意义务;其次要判断老师组织的此次出游,是否属于履行教学职务的行为,如果是其个人行为,学校则不需要承担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南京警方已经介入调查这一案件,并组织家属与校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此事本台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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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 12: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一天被开除?这时间怎么这么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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