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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人才购房证明买房? 南京发布“假人才真炒房”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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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3 09: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到底是怎样的人才购房政策,会引发一些人的不法心思?

近日,有媒体曝光南京中介帮助“人才”骗取人才购房证明,购买商品房的问题。经南京有关部门核查,对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和治安处罚。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5月11日下午,南京市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情况通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个别中介和少数个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代签劳动合同、代缴社保费用、伪造印章等,骗取人才购房证明不法行为。核查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对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依法处理,目前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被治安处罚。

骗人才购房证明买房?

据央视新闻报道,近日,南京有中介帮助“人才”骗取人才购房证明,购买商品房的问题,之后南京多部门进行了全面核查。核查中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对查明违法犯罪事实的人员依法处理,目前2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被治安处罚。

到底是怎样的人才购房政策,会让一些人动了违法乱纪的心思?

今年1月15日,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住房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覆盖面,着力解决好人才普遍关心的购买商品住房问题。


在供应房源上,《办法》提出了两项政策:

政府定向筹集房源。根据人才需求,结合项目上市情况批量或整体筹集,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市场优先供应房源。全市可售商品住房均对人才优先供应,每批次供应房源为本次申请上市销售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方案中明确。

在供应方式上,《办法》明确,政府定向筹集的房源集中供应。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位置、套型、价格等因素单独制定销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供应的房源、数量、价格、对象等内容并向社会公示,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按照销售方案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市场优先供应的房源分批供应。市房产部门根据项目开盘计划,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即将开盘的商品住房信息和服务专员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房证明》到项目现场报名登记,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按照“人才优先,过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方案,组织人才和其他购房人同步选房。

《办法》还提出,选房过程中放弃的,人才仍可在《人才购房证明》有效期内申购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放弃的房源由其他购房人依次递进选房。

47名违规者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

据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有关部门对媒体曝光的位于江宁区的南京良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领航旅行策划有限(南京)公司),因公司参与骗取人才购房证明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法人代表已被行政拘留。对位于江北新区的“南京高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因其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进行虚假宣传,涉嫌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行为,给予禁入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惩戒,核查期间已责令其暂停营业。

同时,南京市有关部门对目前核查发现的47名违规取得人才购房证明的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中,尚未使用购房证明的31人,注销购房证明;对已使用购房证明的16人,启动注销购房证明程序,督促开发企业及时收回房源,并组织重新销售。

《办法》提出,企业应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承诺对本企业人才购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伙同他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证明》的,取消该企业所有人才购房申请资格,按规定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办法》还提到,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炒卖房号行为的,立即取消其人才购房资格,未购房的注销其《人才购房证明》,已选房或认购的收回房源,已签约的不予合同备案。同时,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情节严重的记入诚信档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办法》内容,南京市有关部门目前核查发现的47名违规取得人才购房证明的当事人或在2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人才购房政策。

《办法》提出,供应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南京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A—E类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南京市工作,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12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南京市登记注册并经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取得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南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南京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此外,《办法》还提出,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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