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332|回复: 0

惊呆!南京某民房中搜出280万现金!行李箱都装不下...

[复制链接]

355

主题

678

帖子

3万

积分

大佬

Rank: 6Rank: 6

积分
34455
发表于 2020-9-17 09: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南京高淳一对父子被抓!从家中搜出280万现金!原本父亲并未涉案,却因一个举动被依法判处3年2个月...


廖某家住南京高淳,一次他接到儿子阿庭的电话,儿子请求父亲帮忙“跑腿”带着家中两张银行卡前往银行取钱
一次、二次、三次…随着取钱的次数逐渐增多,廖某不禁产生了疑问:儿子这些钱是不是来路不明?

但考虑到这是儿子的请求,他还是将钱款取出交由妻子保管。并叮嘱妻子不能花出去,只能帮忙存起来。


几个月后廖某突然被公安机关逮捕,原来儿子阿庭的钱都是骗来的!阿庭假冒一公司的老板以需要退还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通过银行汇款87.5万元。
阿庭随后采用转账等方式迅速转移赃款,并指使父亲廖某持银行卡将其中15万元诈骗所得提现,公安机关在廖某家中共搜查出现金280万元!除去涉案款项15万元,剩余款项来源正在侦查中。


南京高淳法院近期审理了这起案件。在法庭上廖某当庭辩解“不明知该钱款是犯罪所得”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事前并不知道诈骗分子(儿子阿庭)会以何种方式诈骗,也没有就诈骗后如何转移赃款进行沟通,但他明知或应当知道从银行卡中提现的款项可能为犯罪所得,还是帮助儿子“跑了腿”
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这个“明知”不一定是“确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这些财物可能是犯罪所得,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是明知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各方面情况进行分析,可以通过行为时间、地点、物品本身的特征、通过行为获得的报酬、行为人生活环境等进行综合判断。即使行为人无偿为他人进行转移、收藏、销售或者其他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对于来路不明的钱款,
应当保持警惕心理,
更不能因为一时贪念占为己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END-
来源丨南京零距离、网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